本標準是依照國家標準GB/T1《標準化工作導則》的要求編寫的。
本標準于2009年12月01日首次發布。
本標準由天津市遠航工貿發展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王海光。
本標準由天津市遠航工貿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批準,并對所規定的內容負責。
本標準的附錄A是規范性附錄。
1 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滅菌包裹材料(無紡布)的規格型號、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及標志。
本標準適用于滅菌包裹材料(無紡布)(以下簡稱“包裹材料”)。
2 規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(不包括勘誤的內容)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,然而,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
GB/T 451.2 紙和紙板定量的測定
GB/T 454 紙耐破度的測定
GB/T 455 紙和紙板撕裂度的測定
GB/T 465.1 紙和紙板按規定時間浸水后耐破度的測定法
GB/T 465.2 紙和紙板按規定時間浸水后抗張強度的測定法
GB/T 1545 紙、紙板和紙漿 水抽提液酸度或堿度的測定
GB/T 2678.6 紙、紙板和紙漿水溶性硫酸鹽的測定(電導測定法)
GB/T 7974 紙、紙板和紙漿亮度的測定 漫射/垂直法
GB/T 12914 紙、紙板和紙漿抗張強度的測定法(恒速拉伸法)
GB/T 22042 服裝防靜電性能表面電阻率試驗方法
ISO 9073-9 紡織品 非織造布試驗方法 第9部分:懸垂系數的測定
ISO 9197 紙、紙板和紙漿 水溶性氯化物的測定
3 規格型號
YH—P型(P型為片材)
“遠航”漢語拼音縮寫
4 要求
4.1 包裹材料基本尺寸
4.1.1 300×300mm,500×500mm,800×800mm,1000×1000mm,1200×1200mm。(特殊規格根據客戶要求執行)
4.2 外觀
4.2.1 包裹材料表面不得有破洞、污漬。
4.2.2 包裹材料應不脫色。
4.3 包裹材料1m2的平均質量為60g±5%。
4.4 包裹材料抽提液的pH值應不小于5且不大于8。
4.5 用GB/T 1545制備的熱抽提液(加2mL氯化鉀溶液除外)的氯化物(以氯化物計)含量應不超過0.05%(500mg/kg)。
4.6 用GB/T 1545制備的熱抽提液(加2mL氯化鉀溶液除外)的硫酸鹽(以硫酸鈉計)含量應不超過0.25%(2500mg/kg)。
4.7 包裹材料的熒光亮度應不大于3%。UV照射源在距離25cm處照射,每0.01m2上軸長大于1mm的熒光斑點的數量應不超過5處。
4.8 滅菌包裹材料的表面電阻應小于1×1013Ω。
4.9 無紡包裹材料的機器方向的內在撕裂度應不小于750mN,橫向應不小于1000mN。
4.10 包裹材料的耐破度應不小于130kPa。
4.11非織造布的濕態耐破度應不小于90kPa。
4.12 非織造布的機器方向斷裂伸長率應不小于5%,橫向應不小于7%。
4.13 非織造布包裹材料的疏鹽水性應不小于75min。
4.14 非織造布包裹材料的懸垂系數應不大于90%。
4.15 非織造布包裹材料的抗張強度機器方向應不小于1.00kN/m,橫向應不小于0.65kN/m。
4.16 非織造布包裹材料的濕態抗張強度機器方向應不小于0.75kN/m,橫向應不小于0.50kN/m。
5 試驗方法
5.1包裹材料基本尺寸
以通用量具測量,應符合第4.1條規定。
5.2 外觀
對按GB/T 1545制備的熱水抽提液進行目力檢驗,應符合第4.2條規定。
5.3平均質量
按GB/T451.2試驗時,應符合第4.3條規定。
5.4 pH值
按GB/T1545中熱抽提法制備水抽提液,抽提液pH值應符合4.4規定。
5.5 氯化物含量
按ISO9197試驗時,氯化物含量應符合本標準4.5條的規定。
5.6 硫酸鹽含量
按GB/T2678.6試驗時,硫酸鹽含量應符合本標準4.6條的規定。
5.7 熒光亮度
按GB/T7974試驗時,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4.7條的規定。
5.8表面電阻
按GB/T22042試驗時,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4.8條的規定。
5.9 撕裂度
按GB/T455試驗時,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4.9條的規定。
5.10耐破度
按GB/T454試驗時,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4.10條的規定。
5.11 濕態耐破度
按GB/T465.1并使用10min浸水時間試驗時,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4.11條的規定。
5.12 斷裂伸長率
按GB/T12914試驗時,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4.12條的規定。
5.13疏鹽水性
按附錄A試驗時,應符合本標準4.13條規定。
5.14 懸垂系數
按ISO9073-9試驗時,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4.14條的規定。
5.15 抗張強度
按GB/T12914試驗時,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4.15條的規定。
5.16 濕態抗張強度
按GB/T465.2試驗時,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4.16條的規定。
6 檢驗規則
6.1 包裹材料應由生產企業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提交驗收。
6.2 驗收時根據不同的檢驗目的可劃分為以下幾種檢驗:
6.2.1 出廠檢驗(含交收試驗)。
6.2.2 型式試驗,包括:周期檢驗。
6.3 出廠檢驗項目按表1規定
表1 檢驗項目
檢驗類型 |
檢驗項目 |
|
出廠檢驗 |
尺寸 |
外觀 |
4.1 |
4.2 |
|
型式試驗 |
4.1-4.16 |
6.4 抽樣
6.4.1 出廠檢驗抽樣按表2規定
表2 抽樣
交驗數量(m2) |
抽樣比例(%) |
備注 |
﹤100 |
5 |
不少于1m2 |
100~500 |
4 |
—— |
>500 |
3 |
—— |
6.4.2 檢驗為送樣檢驗,送樣數量為1m2。
6.4.3 周期檢驗為抽樣10m2,試驗2m2。
6.5 在下列情況之一時進行型式試驗
a) 新產品投產前;
b) 正常生產中每年不少于一次;
c) 設計、工藝、材料有重大變化時;
d) 間隔一年以上再生產時;
e) 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提出要求時。
型式試驗應包括本標準要求的全部項目。
6.6 判定規則
6.6.1 出廠檢驗
按6.3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范圍,在驗收過程中,如性能、外觀有一項不合格,該批產品應抽取雙倍數量,對不合格項重新檢驗;若仍不合格,該批產品應退回,重新分類、整理。
經分類整理后可重新提交驗收,復驗時按6.4規定,抽取雙倍數量進行檢驗,若仍不符合本標準要求則該批產品判為不合格。
6.6.2 周期檢驗
在檢驗過程中,如生物相容性有一項不合格則該判為不合格。如性能、外觀有不符合本標準要求的項目時,應提取另兩包產品對不合格項復驗;復驗時如仍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,判為不合格。
7標識
7.1.1 包裹材料最小包裝上至少應有以下清楚易認的標識:
a) 產品目錄編號;
b) 數量;
c) 制造商或供應商名稱或商標;
d) 批號;
e) 標稱的片材規格(毫米)和標稱卷材的寬度(毫米)和長度(米)。
7.1.2 包裝箱上至少應有以下內容或標識:
a) 生產品目錄編號;
b) 數量;
c) 制造商或供應商名稱或商標;
d) 符合GB/T7408的生產日期;;
e) 批號;
f) 標稱的片材規格(毫米)和標稱卷材的寬度(毫米)和長度(米);
g) 包裝后的包裹材料應貯存在相對濕度不大于80%,無腐蝕性氣體和良好通風的室內,并遠離污染源。
附錄A
(規范性附錄)
疏鹽水性測定方法
A.1 原理
原理是用材料密封倒置并通氣的裝有鹽水溶液的Mason瓶(有環形金屬螺蓋的玻璃瓶),并記錄溶液是否透過材料。
A.2 儀器
A.2.1 Mason jar,容量為1125mL,有直徑為63.5mm的螺紋口,瓶的側面或端部有一個排氣口,瓶蓋有聚四氟乙烯(PTFE)墊圈和橡膠墊圈。
A.2.2 0.9%(m/v)的鹽水溶液,處于(21±1)℃。
A.2.3 培養皿蓋。
A.2.4 計時器。
A.3 試驗樣品的制備
在供試材料的寬度方向上隨機裁取至少三個200mm×200mm的試樣。將PTFE墊片依次放在各試樣上,以墊圈為模板在試樣上劃圓,沿圓劃線切下試樣。
A.4 步驟
確保密封圈和墊圈干燥,將PTFE墊圈放在Mason瓶的蓋中,再將試樣放在PTFE墊圈上,最后將橡膠墊圈放在試樣上。
用一手指堵住Mason瓶的通氣口,瓶中注入足量的鹽水,達114mm的高度,將帶樣品的蓋子蓋在瓶上,用足以防止泄漏的力矩旋緊蓋子,翻轉瓶體,并輕輕放在培養皿上,確保材料與皿之間形成接觸。移開堵孔的手指的同時啟動計時器,發生穿透時終止試驗,記錄發生穿透的時間。對其他試驗樣品重復這一步驟。
注1:當鹽水溶液穿過非織造布皿中出現液體時,即為穿透的證據。有時會在皿的表面觀察到冷凝水,宜將其去除,這不認為是穿透。
注2:試驗期間如果密封處周圍發生泄漏,這被認為是機械損壞,應用新的試樣重新進行試驗。
A.5 試驗報告
報告三個(或更多)試樣測得的平均結果,精確到秒。報告供試驗的是材料正面還是反面。